首页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商标专利
公司注销
财税知识
经营范围大全
关于我们
133 5299 4649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33 5299 4649
微信
TOP
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因“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原因:无联系地址)”的,是否可以申请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或变更原已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5:13
浏览:
45
答:不可以。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仅登记其托管住所,不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法律依据见问题(一)) 已跟税务部门沟通,该异常情形税务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备案回执。
上一篇: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能否申请复检?
下一篇:
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因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纳入商事登记异常名录的,是否可以申请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或变更原已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