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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因“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原因:无联系地址)”的,是否可以申请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或变更原已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5:13 浏览:45
        答:不可以。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仅登记其托管住所,不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法律依据见问题(一)) 已跟税务部门沟通,该异常情形税务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