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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因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纳入商事登记异常名录的,是否可以申请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或变更原已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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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仅登记其托管住所,不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法律依据见问题(一)) 企业可通过“不再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将住所变更至前海实际办公场所”、“将住所变更至实际经营场所在地(即企业迁出前海)”等方式解除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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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住所托管方式设立的企业因“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原因:无联系地址)”的,是否可以申请同时加载实际经营场所或变更原已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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