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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能否申请复检?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5:13 浏览:43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查的经营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检结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