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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1:58
浏览:
47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要求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消委会要求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答复的;(2)经营者允诺履行义务后3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仍不实际履行允诺履行的义务的;(3)不履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消委会作出的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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