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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式报送的需要抽样送检的医疗器械如果经检测属不合格,使用单位是否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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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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