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测中,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和监测哨点应当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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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监测哨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的使用情况,主动收集、报告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组织或者推荐相关专家开展或者配合监测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价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