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33 5299 4649
微信
TOP

请问从3月1号起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有何变化?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2021-01-06 19:47:53 浏览:97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