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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06 22:17:26 浏览:43
        答:1.组织: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2)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3)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其中,“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单位已纳入深圳市政府新兴产业统计监测企业名录库,或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对其行业地位的证明,以文件形式提供的需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及证明机构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是指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2.项目: (1)申请单位应为项目所有者,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2)项目应当建设完成并运行实施满1年以上,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3)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示范性,有应用推广价值,获得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