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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书丢失,现需登报声明,在报上刊登的内容中应注明“特此声明”还是“声明作废”?
发布时间:2021-01-06 22:16:42
浏览:
38
答: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注销不需再提供《动产抵押登记》原件,因此丢失不需登报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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