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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1-01-06 22:08:38 浏览:42
        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1)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 (3)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