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06 22:06:25
浏览:41
答: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它为国际间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所谓“优先权”是指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就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为优先权期。优先权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1)在优先权期内,发明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公诸于世的行为而尚失新颖性;(2)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