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33 5299 4649
微信
TOP

(1)什么是专利调解?

发布时间:2021-01-06 22:03:10 浏览:43
       (1)通俗说法中的“专利调解”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情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2)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和其它专利纠纷调解,均不收费。      (3)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纠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