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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06 22:02:47 浏览:46
       答:(1)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2)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④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⑤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⑥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⑦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 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⑧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3)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4)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6)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7)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8)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广告法》第16条)。(10)大众媒体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11)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10、11《药品管理法》第60条)。 此外,《广告法》第15条还明确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