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水电费属政府定价吗?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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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依据《价格法》,价格部门是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管理。水电由供水供电部门作为商品销售给具备明确产权的客户单元,其后由客户单元内部再次进行分摊已经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水电分摊结算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具备商事主体要素。因此该种分摊水电费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法》规定的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对此类投诉我局现阶段只能以民事协调为主,建议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将水电分摊的问题在房屋租赁时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