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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奖励?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8:20 浏览:40
       答:根据《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02〕122号),对我国公民或者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烟草、酒类、卫生、农业、海关、检验检疫、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当事人、假冒伪劣产品申诉案件的投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