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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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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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