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于在其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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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种类、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到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商品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通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知道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网络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内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条件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