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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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较之传统违法行为具有隐匿性强、违法行为往往跨区域实施、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的特点。科学、合理界定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对于及时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及时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按照便于及时查处、及时有效保护权益的原则,《办法》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特点,对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