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商品交易,某企业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该企业是否应当在首页或主页位置提供其企业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提供会否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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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网监”电子链接标识咨询电话:0755-83070531、0755-82569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