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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过期、失效的商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1:47 浏览:44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以根据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票据以证明消费关系和消费时间,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时,可以退货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