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哪些主体索赔?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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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如下主体要求赔偿: (1)销售者、服务者、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2)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 (3)营业执照使用人、营业执照持有人; (4)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满后的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5)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6)发布虚假广告后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 (7)向消费者推荐关系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