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投诉消委会可不受理?
发布时间:2021-01-06 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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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的投诉可不予受理:(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没有真实准确的被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委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受理的;(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注:司法诉讼时效不以六个月为限。)(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