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加工修理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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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gt;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开具记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二)虚列加工或修理项目; (三)使用伪劣零配件; (四)谎称更换零配件;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存档备查。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