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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被视为拒绝或拖延?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9:45 浏览:46
       答:1、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2、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