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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9:05 浏览:44
       无效。这是商家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商场一般免费提供寄物柜供顾客存放物品,属于与消费者形成无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就是说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无法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时,应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