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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汽车旅客运输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9:02 浏览:43
       答:《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gt;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标明发车时间、班次的,必须按时发车。不得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转运、途中加价,不得擅自调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       从事民航、铁路运输、航运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准时出发或正点到达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