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不再登记了,那我还能成立企业集团吗?现在的规则是怎么样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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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取消商事登记权责清单中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三个事项,不再受理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但仍然可以成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企业法人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二)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三)企业集团的名称由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等三个部分依次组成,并后缀“集团”字样。(四)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五)商事登记机关无需审查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子公司数量。但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应当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关于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即母公司应当符合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子公司应当符合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条件。上述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属于前海企业的,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办理商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民中心窗口办理商事登记,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辖区局办理商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