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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关系;对业主、住户的人身和财产不负保管责任”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4:09 浏览:45
       无效。这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对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应当视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重大失职及过失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重大失职及过失行为的,可以免责。该条款对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责任的划分是不分具体情况,一概而论,并片面减轻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