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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住宅建筑装饰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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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住宅建筑装饰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建筑装饰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的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返工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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