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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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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采用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将其购买的条件、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告知消费者。 接受邮购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约定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消费者自行损坏商品的除外。 接受邮购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9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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