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包”质量问题,消费者退货是否应承担“包装费”?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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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的,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经营者是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