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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以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3:38 浏览:43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