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国家“三包”目录中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拒绝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1-06 2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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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 《深圳特区实施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三包”的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有权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办理。前款所称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是指: (1)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但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90日; (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为90日; (4)商品标注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