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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分别需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9:54 浏览:38
       答:(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B、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或者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原件一份;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C、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D、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2)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B、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或者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原件一份;C、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D、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