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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4:22 浏览:43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