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对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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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有关经营者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公布的监测公示信息,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商品,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机关。地方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执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