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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续处理中对销售标识不合格商品的经销企业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3:53 浏览:41
       答:商品标识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销售者限期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