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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可否暂扣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3:44 浏览:39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