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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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4)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5)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