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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什么时间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21:30:09 浏览:43
       答: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