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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交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06 21:16:28 浏览:51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5)经公证认证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