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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重点难点政策答疑(五)

发布时间:2021-03-03 10:59:27 浏览:93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实行的这几天,在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依然有很多人对“营改增”的政策不是很熟悉,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读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三、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五、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张某有一套住房需要出售,2016年4月15号签订转让合同,将在5月1日之后办理产权变更,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八、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九、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十、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此行为属于房产转租,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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