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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向武汉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方便面和其他火腿肠之类的速食食品,请问需要视同销售吗?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2021-01-06 19:59:11 浏览:139
问题解答: 答:不需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里指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品,也包括所有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资。纳税人捐赠的方便食品等,都属于“货物”范畴,只要捐赠的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