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商标专利
公司注销
财税知识
经营范围大全
关于我们
133 5299 4649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33 5299 4649
微信
TOP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2021-01-06 19:58:25
浏览:
118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上一篇: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收藏 分享
下一篇:
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75%扣除? 收藏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