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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25 10:58:28 浏览:92

  国家纳税是法定的权力,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指向对象,也有不同的征納标准和详细规定。增值税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非增值税是除增值税之外的税种,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处理。下面就由中科金税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问题进行解答。

​  一、如何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包括: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就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全面营改增前,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是指“营业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后,原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存在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全面营改增前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表述及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自动废止,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就应废止,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规定就应废止,不然法理不通。而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当于没有了,都变成了增值税项目,所以视同销售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宣告停征营业税、全面征收增值税时代的到来。

  201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从法律法规层面废止营业税。

  非增值税项目已经成为了过去式,全面营改增时代的到来将开启更为积极有活力的税法体例。以上就是中科金税为大家介绍的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有问题可以咨询网站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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