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需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各项待遇,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同时被我国与其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确认为税收居民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居民身份。如经确认为我国税收居民,可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手续。需要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的,还应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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