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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2021-01-06 19:45: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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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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