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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2021-01-06 19:44:54 浏览:121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