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信息化的“三步走”战略,要逐渐改变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以实现技术先进、产业发达、应用领先、网络安全坚不可摧等战略目标,最终在本世纪中叶形成网络强国地位日益巩固,在引领全球信息化发展方面有更大作为的局面。
一是信息通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专利在识别科技创新成果,增加公司附加价值的战略作用。
信息通信产业具有技术更迭快的特征,因此要求不断地创新,这其中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由于信息通信技术模仿和山寨的大量存在,技术本身已经不足以构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因此与其说企业进行的是技术创新的竞争,不如说是争夺专利价值战略的竞争。
二是信息通信企业必须打造底层核心专利和以核心专利为主轴的专利组合,这样可以营造更广阔的行动空间。
一部小小的智能手机至少汇聚数万个大大小小专利,因此组合专利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当一家信息通信企业拥有大量专利储备时,竞争对手所需支付的专利许可成本就会增加,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手的竞争优势。
三是信息通信企业应当通过交叉许可授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交叉许可授权是通信行业长期以来解决行业内部知识产权争端、达到双赢局面的重要手段。一部智能手机含有的专利技术有数万个,一家企业根本不可能拥有全部专利,通吃天下。而且移动通信系统要想实现用户之间的互联互通,必须遵循行业通行技术标准,专利权与技术标准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专利权作为法律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技术就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交叉授权可以促进技术传播,同时也避免企业之间发生专利诉讼所导致的高额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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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信息通信企业应高度重视底层核心专利在形成国际技术标准的价值。
专利和技术标准都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专利是“私权”性质,体现一种专用权,他人使用必须获得专利许可;技术标准具有“公权”性质,体现行业准入的门槛,达不到技术准则是不能进入相关市场的。从这个意义看,专利和技术标准的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产业进入壁垒,其结合是广义专利组合的一种延伸,更能够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增加企业的长期收益水平。
五是信息通信企业应积极利用反垄断法律机制针对竞争对手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予以反击。
应当指出,各国现代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虽然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当企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对竞争带来限制时,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然而,一旦该限制行为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将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时,就应该适用反垄断法,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有效竞争之间的冲突。
大型跨国企业通常利用专利积累和布局来抢占市场份额,其中企业的自行研发和对外收购是通常使用的两种专利积累手段。如联想为了迅速发展智能手机业务,与Google达成协议,以高达29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手机业务,包括摩托罗拉的品牌、3500名员工以及与全球50多家运营商业务并入联想的移动业务,这其中就含有2000多项专利。再如国际芯片巨头高通从惠普收购2400多项与通信技术相关的专利,以此不断增强其在该技术领域的竞争实力。高通的商业运营模式颇具特色,其将精力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运营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上,自身主要负责芯片的设计,并将核心专利授权给下游厂商使用,收取高额专利费,同时将自身设计出的含有领先技术的芯片进行低价出售,以此在芯片市场上通过低价战略打压同类竞争对手。
总之,国内信息通信企业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专利战,应当以开放式创新的思维理性应对,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对国际标准组织提出更多的技术贡献,并透过国际标准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应积极与行业内其他专利持有人进行谈判实施更大范围的交叉许可授权机制,要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标准解决相互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研发发明专利是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专利的商业价值虽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但是为了避免企业投入的浪费和增强专利的竞争力,需要企业及早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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