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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开具成品油发票需注意这些

发布时间:2021-02-13 04:36:44 浏览:53
27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明确告知3月起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27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明确告知3月起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新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避免四个理解误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就上述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的几个实务理解误区进行讨论。

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总量。2018年3月10日前,相关企业应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数据一经录入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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